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07-26  信息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字   

一、事项名称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含新办、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5.《关于调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

6.《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101日起施行)

三、申请条件

1.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3.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申请资料

(一)新办

新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4.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工艺设备布局图;

6.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关键工序或关键控制点);

7.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9.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制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全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10.申请复配添加剂的,还须提供《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规定的材料:

1)产品配方以及配方符合性计算材料;

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11. 法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另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变更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食品添加剂的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添加剂类别品种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申请复配添加剂变更的,还须提供《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规定的材料:

1)产品配方以及配方符合性计算材料;

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按“(一)发证”的要求提交材料。

(三)延续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除“(一)新办”要求材料外,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2.与延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3.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同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变更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四)补办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五)注销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终止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申请书应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修改处应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核对。

4.纸质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部分图纸除外);纸质资料均为一式两份(除规章制度1份)。

五、办理流程

 

 

六、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八、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等环节。

九、办理地点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榴苑路20号,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7-8278997182789972

十、表格下载

1.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首次、变更、延续)

2.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3.补办申请书

4.注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