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食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整顿治理方案。指导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和综合检查。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受理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跨区域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的实施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区、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科研实验、临床试验和检验工作,并指导审评认证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协助考核评价。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